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平诉被告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平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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