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芜湖市分行与芜湖**限公司、强**、杨**、芜湖市**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麒麟茶业有限公司、强**、杨**、芜湖市**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芜湖市分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芜湖**限公司、强**、杨**、芜湖市**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芜湖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芜湖**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芜湖**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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