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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公司与安徽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通力**公司与安徽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安徽九**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对通力**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6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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