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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民路支行与龚*、殷*、芜湖联**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路支行诉被告龚*、殷*、芜湖联**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路支行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龚*、殷*、芜湖联**限公司价值151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龚*、殷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芜湖联盛商业广场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151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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