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人民路支行诉被告赵**、邢*、芜湖联**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芜**人民路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赵**、邢*、芜湖联**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赵**、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