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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人民路支行与赵**、邢*、芜湖联**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人民路支行诉被告赵**、邢*、芜湖联**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芜**人民路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赵**、邢*、芜湖联**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赵**、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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