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芜湖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芜湖市**有限公司的三个账户资金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安徽新**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