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扬子**有限公司与刘**、胡**、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扬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胡**、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扬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刘**、胡**、陈**所有的价值2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扬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陈**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北路芜湖县二中商住楼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陈**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四海商城的门面房予以查封。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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