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秀玲因与被上诉人王**、鲁**、原审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南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不具有最**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6年1月19日书面通知其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文**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上诉人文秀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