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安徽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47.41元,减半收取13,073.7元,由原告安徽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