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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黎建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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