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穆**、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86号民事裁定书后对被告及担保人名下的财产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沈**、陈**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原告沈**名下,坐落于合肥市胜利新村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