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超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超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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