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何*与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合肥庐**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合肥庐**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合肥庐**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该案撤诉,郑**提出申请解除对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合肥庐**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合肥庐**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何*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幢XX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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