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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金华**都沐浴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皇都沐浴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皇都沐浴会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依法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孙**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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