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合**有限公司、合肥朝**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朝**任公司银行账户3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该案撤诉,原告马*提出申请解除对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朝**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朝**任公司银行账户394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马*名下坐落于安徽省**XX路XX号XX幢商XX(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