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腊梅诉被告童兴树、合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腊梅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腊梅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腊梅撤回对被告童兴树、合肥**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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