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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限公司与合肥雅**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司)诉被告合肥雅**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雅**司工作人员李**向茂**司法定代表人黄*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黄*利辛工地石材货款壹万柒仟柒佰元整(¥17700元),雅*石业,李**,2014.6.9,352202198511124235,15256058877,李**:13956033656”,故债权人应为黄*,茂**司与本案无直接厉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合肥**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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