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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秦岭等与潘**、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秦岭、彭**、王*、赵**、魏**、张**、童*、朱**、魏**、魏**、刘**、黄**、王**、魏**与被告潘**、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黄**、秦岭、彭**、王*、赵**、魏**、张**、童*、朱**、魏**、魏**、刘**、黄**、王**、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62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黄**、秦岭、彭**、王*、赵**、魏**、张**、童*、朱**、魏**、魏**、刘**、黄**、王**、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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