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天台**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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