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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安**限公司与合肥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限公司与被告合**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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