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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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