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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