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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甄*与安徽润**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甄*诉被告安徽润**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甄*自愿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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