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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玮诉被告董**、合肥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玮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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