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书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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