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董**、合肥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董**、合肥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董**、合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