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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