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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史**限公司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史**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公司”)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据以提起诉讼主张的欠条载明“今欠到史建国钢材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正。此据,沈**,2010.5.25”,故债权人应为史建国,史**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合肥史**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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