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奎诉被告董**、合肥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奎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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