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与被告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