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建(北**合肥分公司与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与被告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铁建(北京)物**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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