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荆**限公司与被告合**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荆**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查封了合肥新**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财产。现安徽荆**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荆**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合肥新**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龚**名下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