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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