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华诉被告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依法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施**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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