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含**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含**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含**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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