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与被告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王*新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王*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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