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与被告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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