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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北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淮北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杜**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期间,王**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杜**初字第0122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淮北市**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大众牌SVW71612GS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5)杜**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淮北市**限公司自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王**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淮北市**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大众牌SVW71612GS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VAG6BR7ENXXXXXX、发动机号码21XXXX的车辆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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