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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赵**、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赵**、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烈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孔**,被上诉人赵**、宋**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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