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安徽含山**有限公司诉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含山**司林头分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含**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与宫尚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含**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含**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含**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含山**有限公司与石*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与大庆建**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段先锋与高长征、安徽省**程有限公司淮北第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赵**、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