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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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