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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大庆建**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庆**限责任公司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庆建**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行为均发生在淮北市杜集区,淮北市杜集区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属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或根据其住所地,将本案交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黑龙江**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本院依法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纪*基于受让案外人债权,请求上诉人支付所欠货款而提起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鉴于涉案合同性质和纪*的诉讼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纪*作为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大庆建**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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