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安徽含山**有限公司诉夏兆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安徽含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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