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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限公司与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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