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田诉被告淮北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田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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