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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庆城东支行与安庆华**任公司、安庆市**有限公司、潜山**限公司、高**、金**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庆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庆华**任公司、安庆市**有限公司、潜山**限公司、高**、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华**任公司、安庆市**有限公司、潜山**限公司、高**、金**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庆城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华**任公司、安庆市**有限公司、潜山**限公司、高**、金**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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