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庆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庆市**责任公司、安庆**有限公司、安庆市**责任公司、安庆市**责任公司、徐*、汪**、刘**、徐**、李*、孙**、金平、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责任公司、安庆**有限公司、安庆市**责任公司、安庆市**责任公司、徐*、汪**、刘**、徐**、李*、孙**、金平、金**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庆城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责任公司、安庆**有限公司、安庆市**责任公司、安庆市**责任公司、徐*、汪**、刘**、徐**、李*、孙**、金平、金**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