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宝葫**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宇**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原审被告望江县档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双方在后续的沟通协商中已经确定由被告(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该建设工程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据此有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