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檀**与被告胡*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檀基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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