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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铜陵建**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陵建**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是:被上诉人诉请的货币是电(扶)梯设备安装款,履行地为电(扶)梯设备安装地,不是货币接收地。且承揽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宗,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能初步证实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同相关款项,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货币的给付原因不影响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同属于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两个并列的民事案由,上诉人认为承揽合同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专属管辖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认为并未与对方签订合同,对此可通过实体审理予以查明确认,但不影响本案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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