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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庆市迎**区居民委员会东方红居民组与被上诉人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庆市迎**区居民委员会东方红居民组与被上诉人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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