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农村**司铜山支行与被告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农**有限公司铜山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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